案情簡介
根據有關部門移交某事故調查報告的處理建議,2025年3月,廣州市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就報告中涉及提供事故網約車的武漢XX科技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網約車平臺(以下簡稱“XX出行平臺”)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檢查時,XX出行平臺現場人員無法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情況相關設置文件,以及安全生產管理臺賬、檔案制度。此后,廣州市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對XX出行平臺主要負責人張某進行進一步調查詢問,發現張某于事故(凌晨1時50分左右發生)當天凌晨大約3-4時已知曉事故發生,但并未在知曉事故發生后1小時內向網約車平臺企業的監督管理部門(即廣州市交通運輸局)報告事故的發生,甚至在應急管理部門于事故當天上門檢查后仍未向廣州市交通運輸局報告。同時,發現XX出行平臺未按《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規定建立安全生產管理臺賬、檔案制度等規章制度,而張某作為XX出行平臺主要負責人一直未組織制定及實施上述規章制度。
調查與處理
經調查,XX出行平臺主要負責人張某未履行兩項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相關規定。廣州市交通運輸局綜合考量當事人性質、情節、違法故意等因素,結合《廣州市交通運輸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罰款。
相關法律規定
《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年7月修訂)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并建立健全和實施下列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一)……(九)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管理臺賬、檔案制度規定……”。
第五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應當于一小時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報告當地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p>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九條規定:“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nbsp;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p>
案件評析
本案中,XX出行平臺主要負責人張某未認真履行組織制定企業有關規章制度,以及及時、如實報告事故情況這兩項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企業規章制度不健全、行業監管部門未能及時獲悉事故發生。
根據交通運輸系統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和2025“隱患排查治理年”等相關工作要求,廣州市交通運輸局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嚴格督促問題隱患閉環整改,增強企業的安全意識和管理能力,著力防范化解重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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